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必再進行勞動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普通民事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一)直接起訴的事項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必再進行勞動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普通民事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二)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訴訟的處理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yè)主的自然情況。
(三)特殊情形下的訴訟當事人
1.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 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fā)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人與發(fā)包人作為當事人。
3.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然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4.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yè)執(zhí)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5.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四)應予受理情形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因企業(yè)自主進行改制引發(fā)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五)審理依據
1.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
2.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3.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就事實舉證;勞動者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補償金達成協(xié)議,不違規(guī)不違法,應當認定有效;若有誤解或有失公平,當事人撤銷該協(xié)議,法院應予支持;
5.仲裁調解書已生效,一方反悔提出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6.勞動者追索報酬、工傷等,若涉及多項但每項數額都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終局裁決處理;
7.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 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8.勞動者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法申請撤銷裁決的,中級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申請。
(六)執(zhí)行的特殊情形
當事人申請法院執(zhí)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書和調解書有如下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zhí)行:裁決 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仲裁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zhí)行該裁決違背社會 公共利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 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
(七)財產保全申請的處理
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減輕或者 免除勞動者的擔保義務;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3個月內申請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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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下的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
《企業(yè)戰(zhàn)略管理》
《生產運作管理》
《供應鏈與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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